第102章 行政违法?你是真敢说呀! (第1/2页)
临南市中级法院。
法庭开庭前的等候室内。
李雪珍小脸认真,长呼了一口气。
重新整理了一遍材料,确认无误以后,小脸才放松了下来。
苏白注意到李雪珍的小表情以后,笑了笑没有多说什么。
紧接着,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,两人来到了庭审现场。
这一次。
是一打二。
第一:打无罪辩护。
第二:则是打行政诉讼,撤销其行政处罚。
案件的难点.…
其主要在第一点,无罪辩护。
但是第二点,同样也是一个难点的地方.…
这个案子,相比于上个案子,虽然少了一方。
但是整体的难度确实不小。
一打二也不轻松啊!.
….…
很快,庭审各方律师入场。
在三方律师代理人以及当事人入场完毕以后,书记员开始宣读法庭纪律。
“一:.”
“二:.”
“三:.”
“四:.”
“法庭纪律宣读完毕,请审判长,审判员入庭!”
伴随着书记员的声音落下。
庭审现场全体起立!
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走到庭审台上。
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,审判员:王志华,审判长:白安,审判员:萧军。
审判长白安站在审判台席位上,敲响了法槌:“全体请坐!”
咚咚咚。
伴随着法槌落下的声音。
唰唰唰。
全体成员坐在了各自的位置上。
审判长白安环绕一周后,咚咚咚,敲响了法槌:“现在开庭!”
全体严肃。
咚咚咚!
审判长白安再次敲响了法槌:“现在开始核实诉讼人和被诉讼人以及当事人身份,”
“现在请上诉方陈述出庭人员身份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苏白微微点了点头。
这个案子,最关键的一点是在于对于寻衅滋事的判定问题。
在这一点上。
审判长的意见最为关键。
对于白安,苏白进行过一定的了解,对于这个案子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倾向性。
目前,他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的解释,让审判长的倾向性,偏向于他们这一方,进行判定就好了!
想清楚这一点儿以后,苏白深吸了一口气,继续开口:“上诉方出庭人员身份”
与此同时。
另一边的罗大翔也在自己的法评账号中进行着直播的内容。
“这个案子,相关的内容,我们已经进行过了解了!”
“大家如果是刚来的,可以去看看我发布的视频。”
“今天的话,我就主要为大家科普一下这个寻衅滋事罪,这个罪的定义内容!”
“这个罪呢。”
“是在刑法的二百九十三条,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因为其第三条强拿硬要一审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。”
“关于一审的判决书,我已经发在了上一个视频内,大家可以自由的讨论。”
评论区:“看过了,感觉非常的不合理,希望能给一个准确的说法!要不然的话,这判决简直就是跟开玩笑一样!”
“对啊!这件事情,必须要给一个准确的说法,要不然的话,也太不合理了!尼玛,判的太气人了!”
“不过.”
“等等!”
“你们老粉看这场庭审的律师,有没有觉得眼熟?”
“尼玛.这不是苏律师嘛!眼熟啊!肯定眼熟啊!咱们在罗老师直播间里面都见过好几次了!”
“哈哈哈,是吧!我觉得也是!”
罗大翔看到评论区的内容,笑着开口:“这一次咱们直播庭审的内容,也是苏律师委托的官司,同时,这个案子也非常的具有典型性。”
“大家可以继续的往下看看。”
.
….…
庭审场上。
有关的身份信息已经核实完毕。
检方律师:莫晓。
水管站律师:孟海洋。
这两位都是临南市相对来说,知名的律师。
对于这个案子,有着一定的判定能力。
更为关键的是,这个案子一审的时候,检方律师就是莫晓!
可以说,莫晓对于这个案子,对于张来冬被判寻衅滋事,更加的了解,也能够确认对方基本上不可能改判。
莫晓在庭审上保持着冷静和沉默,安静的翻看着材料。
咚咚咚!
审判台上,审判长白安敲响了法,将目光落在了诉讼方席位上。
“各方身份信息已经核实完毕。”
“本院对于张来冬一案,具有管辖权,本案由临南市中级法院审理,各方是否有异议,是否申请回避?”
苏白:“无异议,不申请回避。”
莫晓:“无异议,不申请回避。”
孟海洋整理了一下资料:“无异议,不申请回避。”
白安微微点头,在听到各方的回答以后,低头看了一眼资料。
这个案子,他已经了解过了各方提交的证据。
检方和诉讼方双方提交的证据,都有着明确法律的依据!
是否判定张来冬有罪,还是需要双方在庭审上的辩诉。
至于诉讼方提出来的行政控告。
这个再看
白安理清楚这个思路以后,咚咚咚,再次敲响了法槌。
“对于本院审理此案,各方均无异议,现确定案由。”
“本案案由:诉讼方上诉申请驳回一审判决,为张来冬做无罪辩护,同时,对于水管站对张来冬的行政处罚提起抗诉,案由是否属实?”
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:“审判长,案由属实。”
话音落下。
咚咚咚!
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白安敲响了法槌:“确认案由属实。”
“下面请诉讼方陈述诉讼请求,诉讼证据或事实以及法律依据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!”
苏白深吸了一口气,这一次诉讼的关键来了!
从诉讼材料中,取出来早就已经拟好的诉讼请求,苏白缓缓开口陈述:
“审判长,我方诉讼申请如下:”
“一: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,第二百九十三条,寻衅滋事罪。”
“有以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。”
“(一):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。”
“(二):追逐,拦截,辱骂,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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